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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与王增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王增军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542号原告: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东下河村西南。法定代表人:王利宾,系该公司经理。法定代理人:XX,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增军。原告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增军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增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增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河北恒辉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申顺学审判员  李瑞霞陪审员  贾浩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