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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新泰东方正捷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与毛丙强、王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东方正捷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毛丙强,王圣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新泰东方正捷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甫路1397号,组织机构代码:66138207-7。法定代表人:高松水被告毛丙强。被告王圣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东方正捷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毛丙强、王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毛丙强、王圣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毛丙强、王圣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新泰市城区新甫路23号13幢401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房权证新字第FG0514**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红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