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172号原告杨某某,女,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