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付焕银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焕银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定刑初字第00142号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焕银,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4月21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焕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焕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下午,定远县桑涧镇黎安村大付组村民岳某因怀疑家中铁锹被被告人付焕银使用过,到邻居付焕银家询问付焕银,得知付焕银没有使用铁锹后离开。为此,被告人付焕银心生不快。当天夜里,被告人付焕银酒后来到岳某家门前,用脚将从里面插上的房门踹开,进到卧室后往岳某脸上打了一拳,致岳某倒地。岳某丈夫付某甲劝阻后,被告人付焕银离开现场。经定远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岳某的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另查明:被告人付焕银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4月21日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上述事实,被告人付焕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前科刑事判决书、户籍材料、归案经过、赔偿谅解协议等书证,被害人岳某的陈述,证人付某甲、李某某、张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焕银不能正确对待生活中的琐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付焕银有前科劣迹,依法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就民事赔偿和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付焕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焕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明斌审 判 员 胡守芳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单晓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条文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