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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一民与蒋彬、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民,蒋彬,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458号原告李一民。被告蒋彬。被告王娟。原告李一民与被告蒋彬、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5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一民负担。审 判 员 鲍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振峰书 记 员 黄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