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一民与蒋彬、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民,蒋彬,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458号原告李一民。被告蒋彬。被告王娟。原告李一民与被告蒋彬、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5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一民负担。审 判 员 鲍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振峰书 记 员 黄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