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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商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与被告南京德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南京德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796号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11号B单元1001室。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海容,女,该中心员工。被告南京德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A1幢207室。法定代表人应晖。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诉被告南京德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负担。审 判 员  张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陈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