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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谢成林与姚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成林,姚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696号原告:谢成林,男,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乔献亮,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磊,男,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成林诉被告姚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成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成林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司的起诉。审判员  何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桂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