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章宁与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753号原告:黄章宁,男,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116。委托代理人:战岗,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莉,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郑木贞。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章宁诉被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章宁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章宁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章宁撤回对被告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3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金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