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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广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任占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市广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倴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市广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任占友,农民。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倴民初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秦皇岛市广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任占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倴民初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学军审判员  刘晓红审判员  彭文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