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费执字第7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宋怀金与邵泽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怀金,邵泽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744-3号申请执行人宋怀金,居民。被执行人邵泽永,居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费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宋怀金与被执行人邵泽永已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邵泽永存款10600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玉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