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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秀平与陈志强、周勇杰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强,李秀平,周勇杰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平。原审被告:周勇杰。上诉人陈志强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民管异初字第000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应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周勇杰的住所地在重庆市合川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