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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郝改如与严建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改如,严建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208号原告郝改如,女,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严建兵,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原告郝改如与被告严建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郝改如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84.00元,减半收取2792元,由原告郝改如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郝振荣代理审判员  任澎彬代理审判员  韩引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引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