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郝改如与严建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改如,严建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208号原告郝改如,女,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严建兵,男,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原告郝改如与被告严建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郝改如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84.00元,减半收取2792元,由原告郝改如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郝振荣代理审判员 任澎彬代理审判员 韩引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引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