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法民初字第0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彭昌碧与黄庆,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昌碧,黄庆,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2463号原告彭昌碧,女,1953年11月27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蔡道奎(原告彭昌碧之子),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苗族,农民(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唐椿芳,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黄庆,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重庆市黔江区人。被告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号右。组织机构代码57212669-6。法定代表人王道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晓琴,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号汉国中心*栋**层。组织机构代码:57344443-4。法定代表人赖广昌,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源,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彭昌碧诉被告黄庆、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冉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原告彭昌碧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111302.1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昌碧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昌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7元(原告彭昌碧已预交5957元),减半收取为2978.5元,由原告彭昌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