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雄诉张小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雄,张小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张雄,现住合作市。委托代理人胡卓玛,系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张小勇,现住合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雄诉被告张小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雄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雄以被告张小勇已归还其房款、补偿款、房产证、土地证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雄承担1320元。审判员 杨树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