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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雄诉张小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雄,张小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35号原告张雄,现住合作市。委托代理人胡卓玛,系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张小勇,现住合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雄诉被告张小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雄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雄以被告张小勇已归还其房款、补偿款、房产证、土地证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雄承担1320元。审判员  杨树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