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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银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花铺村民委员会横东村民小组、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花铺村民委员会横西村民小组等与合浦祺丰农牧有限公司、北海京九药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花铺村民委员会横东村民小组,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花铺村民委员会横西村民小组,合浦祺丰农牧有限公司,北海京九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银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花铺村民委员会横东村民小组,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花铺村民委员会横田村。诉讼代表人:何强龙,组长。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花铺村民委员会横西村民小组,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花铺村民委员会横田村。诉讼代表人:何道志,组长。委托代理人(以上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苏祥熙,北海市银海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合浦祺丰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禾塘新城A排22号。法定代表人:曹玟玲,经理。被执行人:北海京九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白云路百盛花园1幢1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李保廉,经理。本院在执行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花铺村民委员会横东村民小组、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花铺村民委员会横西村民小组申请执行合浦祺丰农牧有限公司、北海京九药业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银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如申请执行人未能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3)银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文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