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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02号原告:赵某甲,农民。被告:赵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经协商已和好,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刘继德代理审判员  卢 航人民陪审员  邢社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翠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