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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青岛保利双峰置业有限公司与邵长伟、田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保利双峰置业有限公司,邵长伟,田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青岛保利双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宁安路27号401户。法定代表人付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成群,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敏,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长伟,黄海水产研究所研究员。被告田娟,中国科学院工程师。委托代理人邵长伟,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田娟丈夫,住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号东盛花园*号楼*单元****户。原告青岛保利双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长伟、田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座落于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16号《保利·叶公馆》12号楼1单元1903户房屋,总价款1193318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支付。被告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后,至今未按合同约定付清房款,已构成违约。现要求法院: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201300187962),后放弃该项诉讼请求;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19331.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辩称,我不认为我存在违约行为,因为我们在2013年10月28日签署预售合同,我方向公积金部门提交了公积金贷款申请,因为合同规定期限是在2013年10月21日前提交贷款材料,签完合同后我一直催着保利办理贷款,但是保利一直拖着不给我们办理贷款导致我无法办理公积金贷款,直到2014年3月出台公积金新政策,导致我没有办法公积金贷款60万元,后来才知道是因为保利公司没有与公积金中心签协议导致的。因为我还想要房子就一直与原告协商,但是保利一直没有一个诚恳的解决态度,所以我认为我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不是我造成的。到2015年1月底我们符合公积金贷款60万元的条件,公积金新政策出台前我个人可以贷款60万元,出台后必须夫妻双方才可以符合贷款60万元,田娟直到2015年1月底才在本市连续交纳公积金满1年,新政策出台后原告与我们签订补充协议,将贷款时间最后约定在2015年1月底符合条件之后开始贷款,但是保利没有给我这份补充协议只是让我按了手印。现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手续均已经办理好了就等着放款了。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16号《保利·叶公馆》12号楼1单元1903户房屋,暂测房屋建筑面积83.88平方米,单价14226.49元,总价款1193318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贷款方式为公积金组合贷款。首付款473318元被告应于2013年10月18日存入指定账户,贷款72万元被告应于2013年10月21日前将办理按揭贷款所需文件全部提交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放贷机构于2013年10月30日前将贷款存入合同指定的账户。期间原告将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16号所涉楼盘的房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支行进行抵押贷款,至2014年7月30日撤押。2014年3月10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发(2014)7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需申请公积金贷款60万元、商业贷款12万元,但因原告方已将房屋抵押导致涉案房屋在合同约定贷款期间尚不具备贷款条件,后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导致被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申请公积金贷款,因此原、被告之间的违约纠纷系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而引起,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保利双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7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敏审 判 员  孙媛代理审判员  王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