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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7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重庆名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协卓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名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协卓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7957号原告重庆名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39号9楼,组织机构代码20379776-9。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鲲,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生奎,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协卓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16-4号6-1,组织机构代码76889254-4。法定代表人刘世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小东,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名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协卓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名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名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名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672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10240元,由原告重庆名豪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