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Microsoft+Word+文档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019号原告:尹某某,男,1979年5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恒永,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女,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家稳,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按100元收取,由原告尹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