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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Microsoft+Word+文档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019号原告:尹某某,男,1979年5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恒永,长丰县水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女,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家稳,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按100元收取,由原告尹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