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城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洋与李想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李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城民初字第49号原告刘洋,住四平市。被告李想,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诉被告李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宁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