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吕初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韩斌与被告陈利民、范新明、杨文辉、白成义、岳阳金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斌,陈利民,范新明,杨文辉,白成义,岳阳金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吕初字第273-1号原告韩斌,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告陈利民,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告范新明,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告杨文辉,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告白成义,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告岳阳金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范新明。本院在受理原告韩斌与被告陈利民、范新明、杨文辉、白成义、岳阳金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韩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利民、范新明、杨文辉、白成义、岳阳金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48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己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利民、范新明、杨文辉、白成义、岳阳金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5484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颂利审 判 员 孙放军助理审判员 吕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