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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执行字第6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邱桂香与王玲玲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5份)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桂香,王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行字第636-1号申请执行人邱桂香,女,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玲玲,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邱桂香与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桂香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申请执行人不参与到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工资的分配,本案已执行到位3,000元。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王玲玲在银行无其他存款,查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邱桂香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于2015年4月30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流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刘 煜审判员  罗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庆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