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02中山市三角镇乌沙经济联合社与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三角镇乌沙经济联合社,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行初字第16号原告:中山市三角镇乌沙经济联合社,地址中山市。负责人:黄潮广。委托代理人:黄再洪,中山市三角镇乌沙经济联合社村民代表。委托代理人:范顺辉,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地址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陈良贤,市长。委托代理人:刘师逸,中山市法制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璟珊,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地址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委托代理人:何璟珊,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鹏,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员工。原告中山市三角镇乌沙经济联合社因与被告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范顺辉,被告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何璟珊、马鹏,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何璟珊、刘师逸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中山市三角镇乌沙经济联合社起诉称:两被告在征收我社位于黄沙沥大桥约5515亩土地时未按规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行为违法。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未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行为违法。该行政起诉状由黄再洪、黄伟坤、黄锦祥签署,并无加盖乌沙经济联合社印章。原告为其起诉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胡彭围坐标图(打印件)、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中土房信(2014)212号信访复函、乌沙经济联合社推选代表人表决书各一份。本院认为:本案为土地征收行政纠纷。因中山市三角镇乌沙经济联合社并无确认本案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黄再洪、黄伟坤、黄锦祥提供的推选代表人表决书反映已有过半数的乌沙经济联合社村民同意推选黄再洪、黄伟坤、黄锦祥三人作为代表,以循司法程序确认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将中山市三角镇乌沙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登记为国有用地的行为违法。但现黄再洪、黄伟坤、黄锦祥现提起的本案诉讼是要求确认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未履行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行为违法。显然,两者并非同一事项。故黄再洪、黄伟坤、黄锦祥提起本案诉讼的行为因未得到乌沙经济联合社多数村民同意而不具有起诉权利,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再洪、黄伟坤、黄锦祥所代表的中山市三角镇乌沙经济联合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刘满星代理审判员 王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苑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