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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鑫源建材公司与侯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源县沁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候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初字第41号原告沁源县沁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源县李元镇李元村。法定代表人孙卫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廉高峰,男,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候某某,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屯留县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沁源县沁河镇河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沁源县沁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候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诉讼请求已在(2014)屯民初字第782号民事调解书中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源县沁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沁源县沁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申 艳审判员 张先成审判员 张宏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