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巩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399号原告郑某。被告巩某。委托代理人房兆丽,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凌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