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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巩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399号原告郑某。被告巩某。委托代理人房兆丽,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凌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