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红亮与张振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亮,张振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张红亮。被告张振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亮诉被告张振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红亮负担。审判员 刘相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翠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