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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9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9857号原告李×,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延涛,北京市蒲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男,1982年7月5日出生。原告李×诉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映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吴×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09年6月8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我对他自小患有左眼白内障的事全然不知。婚后我发现吴×性格怪异、脾气暴躁,有一次因我同学在QQ上开玩笑说去郊区上班就不用想我了,我当玩笑说给他听,他就动手打我,致使我的牙齿被磕裂,他开车速度快,还常骂路人不会走路;家里的很多事包括小修小补的活都是我做,吴×也就能在旁边递工具、扇扇子,孩子出生后,他也没有增加家庭责任感,其白天稍有不顺心的事,夜晚就站在我和孩子的床前辱骂我,使我担惊受怕,睡觉也不踏实;我公公婆婆对吴×很溺爱,无原则的袒护他,有时他和我婆婆说话时带脏字,我说他,我婆婆却回过头埋怨我;2014年5月,吴×和我吵架,往死里掐我,我只能搬出来租房住,没过多长时间,他也搬来一起住,但他还是高兴了就好,不高兴时就骂我;我婆婆对小孩子很溺爱,所以我不愿意让婆婆带孩子,现在是我母亲在带,吴×晚上回家也擦地、热奶、烧水,但是一边做还一边念叨埋怨,还嫌我母亲不伺候他,我夹在中间很难受,我一直希望和吴×好好过,但现在的状况使我看不到希望。我目前工资收入5000元左右,吴×大约2000元左右,如果双方离婚,孩子随我生活较为有利。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吴沣鋆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夫妻共同债务分担。被告吴×答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李×离婚。李×说我打她的事,是因为她用手机和同学聊QQ,她同学说想她什么的,我就问她什么意思,一时急了就打了她一巴掌,结果她的牙齿被磕了,我知道我不对,不该动手打她;我们俩开车都比较急,但是我现在已经慢多了,家里的事我也做,自己的孩子怎么伺候都行,但是李×经常说我做的不好;我们搬出来租房住,租金是她母亲付的,但是我母亲之前也拿出13万元给她用于借给她单位,我母亲说单位付的利息就给我们用了;我们现在租住的房屋和李×母亲的住房邻楼,李×不愿意让我母亲带孩子,现在是她母亲帮我们看孩子,我希望由我们在早晨上班时把孩子放到她母亲家去,晚上下班后再去接回家,但她母亲却一大早就到我们家来在我们家带孩子,有客人来也都带到我们家,我晚上回家后她母亲也会呆到很晚才走,我想要的一家三口的小日子也没法过,很受影响。其实我和李×没什么矛盾,有时候我都不明白她怎么就不高兴了。但是我不愿意离婚,她提的意见我也知道了,我会尽量调整,努力改善我们的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吴×于2008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6月8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22日生育一子名吴沣鋆。婚后双方与被告父母共同居住,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5月搬出,另行租房居住,不久被告亦到原告租住的房屋共同生活,但双方间仍然存在一些分歧,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愿意努力修复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李×与被告吴×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恋爱,相互有一定的了解,双方选择对方作为生活伴侣并登记结婚亦应是出自内心的真实意愿;对甜蜜爱情和美好婚姻生活的追求是值得尊重和赞美的,但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困难和挫折,夫妻间以及与双方的亲友间难免会出现矛盾,此时更需要夫妻双方加强沟通和理解,同心协力,克服困难,化解矛盾,尤其双方已生育子女,身为人之父母应更宽容相待,珍爱和体贴对方,共同抚养教育子女,孝敬老人,维护和谐美好的家庭关系。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