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三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图木舒克市前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铸辉商砼分公司与梅皋、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皋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木舒克市前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铸辉商砼分公司,梅皋,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兵三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图木舒克市前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铸辉商砼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永安坝镇。负责人张创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武峰,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梅皋,男,汉族,1967年5月27日出生,建设工程施工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被执行人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法定代表人徐永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负责人张武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图木舒克市前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铸辉商砼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梅皋、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兵三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132648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4626元。2015年1月1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5月15日履行完毕。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的房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图木舒克分公司在图木舒克市叶尔羌北路2号碧绿花园14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立 超审 判 员 帕哈提·吾甫代理审判员 孙 海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廷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