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现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现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326号罪犯李现峰,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30日作出(2006)禹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现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1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剩余刑期至2018年2月16日止。实际服刑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李现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4次、表扬4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现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现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玉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