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299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柴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丽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柴某辩称,虽然因为异地工作导致双方沟通不够,但可以通过调动工作解决。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现原告以其与被告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而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充足证据,缺乏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应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丽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蓝纯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