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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叶波与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波,周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130号原告:叶波。被告:周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波与被告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波于2015年5月21日以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叶波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清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齐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