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叶波与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波,周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华商初字第130号原告:叶波。被告:周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波与被告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波于2015年5月21日以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叶波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清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齐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