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彭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文盲,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2015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彭阳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彭阳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8日经彭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春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以被害人虎某甲及其子虎某乙、虎某丙将自己丈夫和儿子殴打致伤为由,持砍斧将停放在其院外被害人虎某甲和虎某乙所驾驶的宁D#####号帕萨特轿车和甘L#####号夏利轿车的玻璃和其他部件砸毁。经宁夏惠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帕萨特轿车被损毁的部件价值为1.691万元,夏利轿车被损毁的部件价值为0.1305万元,共计1.8215万元。另查明,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虎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虎某甲经济损失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虎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当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砍斧1把、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财产损害赔偿协议、谅解书、宁夏惠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虎某甲的陈述,证人虎某丙、虎某乙、虎某丁、虎某戊、虎某己、虎某庚、虎某辛、孙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82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李某某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还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本院决定对其从宽处罚单处罚金刑。被告人李某某打砸被害人车辆所使用的砍斧1把,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二、作案工具砍斧1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贾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海春莲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