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亚珍与周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珍,周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陈亚珍。委托代理人曾振球、张颖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雅丽。申请执行人陈亚珍与被执行人周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尹胜虎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逸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