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廊坊市新天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廊坊市新天源商贸有限公司,临清市佳恒特种油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廊坊市新天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永,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申报人临清市佳恒特种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喜甲,总经理。申请人廊坊市新天源商贸有限公司因票号为1040005225154266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临清市佳恒特种油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及公告费六百元,由申请人廊坊市新天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志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楚晓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