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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廊坊市新天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廊坊市新天源商贸有限公司,临清市佳恒特种油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廊坊市新天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永,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申报人临清市佳恒特种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喜甲,总经理。申请人廊坊市新天源商贸有限公司因票号为1040005225154266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临清市佳恒特种油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及公告费六百元,由申请人廊坊市新天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志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楚晓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