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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小强诉申尚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小强,申尚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499号原告申小强,男。被告申尚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小强诉被告申尚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小强于2015年5月21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申小强承担。审判员  冉友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