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小强诉申尚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小强,申尚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民初字第499号原告申小强,男。被告申尚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小强诉被告申尚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小强于2015年5月21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申小强承担。审判员 冉友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