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强与赵权伟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赵权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446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权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执行张强与被执行人赵权伟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28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446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据本裁定书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