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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强与赵权伟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赵权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446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权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执行张强与被执行人赵权伟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28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446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据本裁定书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