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议民初字第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魏某与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226号原告魏某,工人。委托代理人梁化松,江苏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某,农民。原告魏某诉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刚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化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婚后亦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导致双方婚后矛盾不断,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项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节期间,原、被告双方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邳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2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婚姻登记信息查询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因素,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被告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魏某与被告项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