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佟玉莲与李成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玉莲,李成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佟玉莲,女,住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李成江,男,住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佟玉莲诉被告李成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佟玉莲承担。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