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书民与张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民,张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445号原告刘书民,男,汉族,1965年6月13日出生。被告张海生,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民诉被告张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张海生所有的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一台予以查封,并以担保人王彩红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R09**起亚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刘书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海生所有的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型号为GL6W-024,发动机号码为HC517816B)一台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王彩红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R09**起亚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刘书民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太恒人民陪审员 朱明阳人民陪审员 孙宏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新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