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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且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常洪河诉张春艳、张凯歌民间接待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且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且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洪河,张春艳,张凯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且民初字第59号原告常洪河,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且末县且末镇前进西路***号,公民身份号码:6528251988********。委托代理人黄淑玲,女,新疆福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艳,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且末县塔提让乡阿德热斯曼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2301841989********。被告张凯歌(被告张春艳丈夫),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且末县塔提让乡阿德热斯曼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6528251987********。原告常洪河诉被告张春艳、张凯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洪河委托代理人黄淑玲,被告张春艳、张凯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洪河诉称:被告张春艳多次在原告处借款,2014年3月27日经双方算账借款金额合计为150000元,被告张春艳约定1个月给付并出具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经我多次催要未果。因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对于上述债务具有共同偿还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张春艳、张凯歌共同偿还借款150000元,逾期利息7098.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春艳辩称,借条是原告常洪河不同意我和张凯歌在一起,扣留了我的身份证,逼迫我签的,我并没有向原告借款。该借条是我和张凯歌结婚前签的,故张凯歌没有偿还义务。被告张凯歌辩称,借条是2014年3月27日签的,我和张春艳是2014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张春艳签这份借条我不知道,所以我没有义务偿还张春艳结婚以前的债务。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春艳于2014年3月277日给原告常洪河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张春艳因急用款,现向常洪河借现金150000元整。借款1个月。如逾期未还,本人承担每逾期壹天向常洪河支付借款总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另行支付1500元违约金。另以本人有效抵押物由常洪河处理拍卖,所得款项多退少补。有效抵押物一栏填写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该借条为打印件,其中名字、数额处空白,由被告张春艳填写并按手印。庭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自认该借款是被告张春艳与原告常洪河同居期间在2013年11月和12月所借,借条是双方算账后被告张春艳于2014年3月27日出具。被告张凯歌和被告张春艳登记结婚时间为2014年3月17日.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被告张春艳出具借条1份,被告张凯歌出具结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出示的被告张春艳出具的借条可以认定被告张春艳向原告常洪河借款150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被告张春艳辩称其未向原告借款,借条系原告逼迫所写,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故对被告张春艳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张春艳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张凯歌承担该债务的共同偿还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庭审中原告自认该债务系被告张春艳与被告张凯歌登记结婚前所欠,且原告不能提交证据证实该借款用于二被告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凯歌承担借款的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春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洪河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逾期逾期利息7098.75元;二、驳回原告常洪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42元(原告常洪河预付1721元),减半收取计1721元,由被告张春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勇书记员 贾领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