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外民一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付某某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一初字第1262号原告李某某,1970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委托代理人王秉政,哈尔滨市道外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付某某,1971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在华代理审判员 吕 红代理审判员 刘秀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