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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上海宇敌电气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上海宇敌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549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毅。委托代理人严志伟,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继锋,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宇敌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迈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宇敌电气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陈 雪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