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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知)初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知)初字第3172号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城鸿基花园3栋82316。法定代表人陈如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柳燕,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1幢紫光发展大厦A座11层。法定代表人汪方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雪,女,1985年1月31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玩家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网汇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华网汇通公司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1幢紫光发展大厦A座11层,并提交了该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对法人提起的侵权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应为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依据华网汇通公司提交的证据,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而未经审理,无法确定本案侵权行为地。故华网汇通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刘 岭代理审判员 张 冬人民陪审员 李莲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