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高畅与余亮、刘电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畅,余亮,刘电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高畅。法定代理人暨原告高昭传。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甘露,睢宁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亮。被告刘电海,余项不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西北角双路西侧。余项不详。原告高畅、高昭传诉被告余亮、刘电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畅、高昭传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瑜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