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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申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潮产与林淑贞借贷债务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潮产,林淑贞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申字第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潮产,男,汉族,1954年4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薛文、魏乐和,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淑贞,女,汉族,1943年6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再审申请人黄潮产因与被申请人林淑贞借贷债务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0)融宏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潮产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为投资纠纷而非借贷纠纷,被申请人投资亏损,申请人并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原审法院以借贷关系做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即使法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款金额也仅二十九万七千元。请求再审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本院审查查明:本案原审判决于2001年3月14日生效,申请再审期限于2003年3月13日届满,黄潮产于2015年2月4日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依据双方的借条、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书认定本案是借贷债务纠纷并无不当。黄潮产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潮产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邹唐敏审 判 员  潘晓慧代理审判员  魏秀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赵健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