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周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郜希军与黄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希军,黄小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周初字第00039号原告郜希军,男,1958年4月8日生。被告黄小春,男,1973年3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郜希军与被告黄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郜希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希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