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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周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郜希军与黄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希军,黄小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周初字第00039号原告郜希军,男,1958年4月8日生。被告黄小春,男,1973年3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郜希军与被告黄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郜希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希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