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商保字第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乔自恩与山东元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长勇等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保字第516-1号原告乔自恩。被告山东元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26号。法定代表人周军军,总经理。被告赵长勇,成年。被告尤洪旭,成年。被告孙大伟,成年。被告扈彦祥,成年。被告朱家忠,成年。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1854号原告乔自恩与被告山东元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长勇、尤洪旭、孙大伟、扈彦祥、朱家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临兰商保字第5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山东元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65万元。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告山东元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65万元;二、续行冻结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