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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孙立朝与闫华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朝,闫华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孙立朝,农民。被告闫华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朝诉被告闫华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朝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立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朝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保全费78元,由原告孙立朝负担。审 判 长  薛连海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李增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云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