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孙立朝与闫华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朝,闫华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孙立朝,农民。被告闫华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朝诉被告闫华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朝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立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朝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保全费78元,由原告孙立朝负担。审 判 长 薛连海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李增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云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