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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法执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韦秋芳、韦明等与覃康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秋芳,韦明,韦章文,覃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韦秋芳。申请执行人韦明。申请执行人韦章文。被执行人覃康祥。申请执行人韦秋芳、韦明、韦章文与被执行人覃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象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韦秋芳、韦明、韦章文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象法执字第126号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本金13000元及逾期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25元。现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经本院(2015)象法执字第12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覃康祥在象州农村合作银行账户上存款1600元后,被执行人覃康祥再偿付给申请执行人韦秋芳、韦明、韦章文3500元。并承担受理费125元、执行费138元。申请执行人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同意本案全部执行完结。现本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作出裁定如下:一、(2011)象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结。二、解除(2015)象法执字第126-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覃康祥在象州农村合作银行账户上存款的冻结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扬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