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吴文先、张书兰与庞绍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先,张书兰,庞绍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606号原告吴文先,男,汉族。原告张书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文先,男,汉族。被告庞绍连,男,汉族。原告吴文先、张书兰与被告庞绍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文先、张书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先、张书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文先、张书兰撤回对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系缓交),由原告吴文先、张书兰承担。审判员 张新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庞 龙 更多数据: